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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河北任柱融资担保等3家机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及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相关说明

关于注销河北任柱融资担保等3家机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及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相关说明

一、公告背景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已不符合继续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现决定依法注销上述机构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注销机构名单

  1. 河北任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 (机构名称二,根据实际公告补充)
  3. (机构名称三,根据实际公告补充)

三、注销原因

上述3家机构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 机构自主申请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 长期未实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或业务规模持续不达标;
  •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 公司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 不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及持续经营条件。

四、注销后法律后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3家机构不得再以融资担保公司名义从事任何融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 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
  • 以融资担保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
  • 其他需经监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融资担保相关活动。

如上述机构继续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谨防相关风险。

五、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合规要求(面向其他机构及公众提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 持牌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2. 名称规范:未经批准,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融资担保”字样。
  3. 业务范围合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4. 风险控制: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担保业务审慎合规。
  5. 监管配合: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六、监督与咨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上述已注销许可证的机构仍在从事融资担保业务,或发现其他非法融资担保活动,可向当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或监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发布单位名称)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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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1 02:10:44